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、标准、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纳税人放弃退(免)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,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(免)税或者免征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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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孙亮 · 来源:dev资讯
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、标准、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纳税人放弃退(免)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,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(免)税或者免征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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